南方区域电力交易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5

 南方区域电力交易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交易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交易服务,提升电力交易机构依法规范运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适用于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条  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电力交易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电力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电力交易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委托从事系统建设、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直接参与电力交易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遵守交易机构有关规则、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电力和市场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业务规则,努力钻研业务,具备胜任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

鼓励从业人员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考取期货、统计等职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六条  从业人员开展电力交易业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私分明,保持清正廉洁。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交易机构规范运作,维护交易机构形象和声誉。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在交易机构的工作秘密、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市场主体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交易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九条  从业人员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市场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交易工作纪律,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接受市场主体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及其它贿赂。

(二)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要求或接受市场主体支付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

(四)泄露工作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尚未公开的交易信息、文件、资料等工作秘密。

(五)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泄交易信息,以及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接受市场主体的委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参加电力交易。

(七)违规设置限定条件排斥特定市场主体参加交易。

(八)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通过市场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隐匿、伪造、篡改、毁损交易记录及原始凭据,或者违规操作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十)提供、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依据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有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兼任职务;电力交易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兼职情况向所在电力交易机构报备。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按照交易机构业务规范和标准,谨慎、客观地告知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交易的特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公平、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对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认真执行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透明披露市场信息。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交易机构报告,并做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防范。

第五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

第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举报或投诉。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惩处

违反规范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违反规范行为被开除、辞退或主动离职的,所在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南方区域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沟通机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规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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